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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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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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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8條規定,本局辦事細則應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訂,並報請經濟部核定。該條例規範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組織與職權範疇。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尚不清楚相關的辦事細則內容。

立法沿革 1

(0871015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及核定程序。

  • 核定名詞
(0871015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及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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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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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