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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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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7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了應專利審查的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學者和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根據這項條例,局方可以根據審查工作的特殊需求,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專長的學者和專家參與專利審查的工作。這些委員將提供他們的專業意見和專業知識,幫助判斷專利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要求。這個條例確保了專利審查的公正和專業性。

立法沿革 3

(0871015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遴聘之兼任專利審查委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逐年減聘,並於五年後不再遴聘。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620 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遴聘之兼任專利審查委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逐年減聘;八年後,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因應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審查人員須經三或五年培訓養成,按現行考試晉用審查官之途徑,實不足以涵蓋所有別之申請案,尤其較先進之電子商務、生物科技及特殊領域之醫學工程等,仍需藉助具特殊領域專長之外審委員審案,為應業務需要,爰修正八年後得聘兼任專利審查員,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

(1001212 修正)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專利名詞
(08710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620 修正)

因應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審查人員須經三或五年培訓養成,按現行考試晉用審查官之途徑,實不足以涵蓋所有別之申請案,尤其較先進之電子商務、生物科技及特殊領域之醫學工程等,仍需藉助具特殊領域專長之外審委員審案,為應業務需要,爰修正八年後得聘兼任專利審查員,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

(1001212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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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