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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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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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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組織條例第 16-1 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增訂)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各機關組織法律以規範機關立的法源、職掌、單位及人員設置為主,尚無規範聘用人員資格條件之先例;聘用人員依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及撫卹法等如將其適用資格條件納入組織條例規定,可能引起其他聘用人員要求比照。為維護國家文官制度的周延性和完整性,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在執行上將更合理可行。

(089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原各機關組織法律以規範機關立的法源、職掌、單位及人員設置為主,尚無規範聘用人員資格條件之先例;聘用人員依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及撫卹法等如將其適用資格條件納入組織條例規定,可能引起其他聘用人員要求比照。為維護國家文官制度的周延性和完整性,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在執行上將更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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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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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6-1 條規定:「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