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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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組織條例第 16-1 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增訂)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各機關組織法律以規範機關立的法源、職掌、單位及人員設置為主,尚無規範聘用人員資格條件之先例;聘用人員依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及撫卹法等如將其適用資格條件納入組織條例規定,可能引起其他聘用人員要求比照。為維護國家文官制度的周延性和完整性,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在執行上將更合理可行。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6 條條文
(089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原各機關組織法律以規範機關立的法源、職掌、單位及人員設置為主,尚無規範聘用人員資格條件之先例;聘用人員依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及撫卹法等如將其適用資格條件納入組織條例規定,可能引起其他聘用人員要求比照。為維護國家文官制度的周延性和完整性,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在執行上將更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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