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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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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6條,該局因業務需要,可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專業人員。這表示該條例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聘用專業人員。參考資料可能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相關法規,並且應該提供更具體的適用範例或解釋。

立法沿革 3

(0871015 制定)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由第七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前項勻用員額,應逐年減列,惟四年後,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620 修正)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由第七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前項勻用員額,應逐年減列;惟八年後,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承接新聞局移撥錄影節目帶及代工鐳射唱片出口核驗著作權證明書業務,其承辦業務移撥本局服務,為保障其原有工作權,有延長聘用期限之必要。   二、又專利、商標審查人員係逐級培訓逐級晉升,編制審查人員顯未能於四年內即補足,仍需借重聘用人員之專業能力,爰延長第二項規定聘用人員裁減年限為八年,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1001212 修正)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08710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620 修正)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承接新聞局移撥錄影節目帶及代工鐳射唱片出口核驗著作權證明書業務,其承辦業務移撥本局服務,為保障其原有工作權,有延長聘用期限之必要。   二、又專利、商標審查人員係逐級培訓逐級晉升,編制審查人員顯未能於四年內即補足,仍需借重聘用人員之專業能力,爰延長第二項規定聘用人員裁減年限為八年,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1001212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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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