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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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5條規定,第6條至第10條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公務人員的遴選應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選用官等、職等人員時,需要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選用。例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為政府機關,授予公權力、執行行政程序時,具有行政機關的能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選用官等、職等人員時,應遵守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本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進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0871015 制定)
本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進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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