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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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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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本局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在適當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而且,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本條例所規定的編制內派駐到分支機構。這表示分支機構的設立和工作人員的配備需要符合規定的員額。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 二、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是全國標準、度政、專利、商標等資料蒐集最齊全的單位,改設智慧財產局,所主管之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業務範疇有增無減。鑑於近年來各大專院校、生產事業單位、學術研究機構及私人企業對專利、商標、標準等科技資料之需求大量增加,亟需本局在全省各重要工商據點設立閱覽室,以便利該等單位運用索取專利、商標等資料,加強研究發展。 三、世界各科技先進國家為加速審查作業,便利民眾檢索資料,均設立分支機構或閱覽室提供服務,如日本在全國共設一0八個專利商標資料分館、美國六一個、法國一七個、西德一四個、韓國亦設有一五個分館,我國如欲加強科技發展,自當強化科技商情資訊網。 四、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目前於高雄、台中及新竹等三個地區成立資料閱覽室,員額由該局調撥及報奉行政院核准增加約僱資訊人員因應,深獲當地工商業各界好評,為肆應本局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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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 二、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是全國標準、度政、專利、商標等資料蒐集最齊全的單位,改設智慧財產局,所主管之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業務範疇有增無減。鑑於近年來各大專院校、生產事業單位、學術研究機構及私人企業對專利、商標、標準等科技資料之需求大量增加,亟需本局在全省各重要工商據點設立閱覽室,以便利該等單位運用索取專利、商標等資料,加強研究發展。 三、世界各科技先進國家為加速審查作業,便利民眾檢索資料,均設立分支機構或閱覽室提供服務,如日本在全國共設一0八個專利商標資料分館、美國六一個、法國一七個、西德一四個、韓國亦設有一五個分館,我國如欲加強科技發展,自當強化科技商情資訊網。 四、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目前於高雄、台中及新竹等三個地區成立資料閱覽室,員額由該局調撥及報奉行政院核准增加約僱資訊人員因應,深獲當地工商業各界好評,為肆應本局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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