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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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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為了應對業務特殊需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且這些顧問都是無給職的。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從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中聘請顧問,以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意見。這些顧問的聘任是根據業務特殊需要進行的,並且他們不會得到薪酬。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能聘請法律學者或專家作為顧問,以協助處理專利或商標相關的案件,提供法律見解和專業建議。

立法沿革 1

(0871015 制定)

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為顧問。   二、專利範疇廣及各領域,對於稀少性及特殊性案件,或因涉尖端高科技,或為免件數不多造成人力閒置,而未羅致是類專長審查官,故須藉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專業技術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1015 制定)

一、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為顧問。   二、專利範疇廣及各領域,對於稀少性及特殊性案件,或因涉尖端高科技,或為免件數不多造成人力閒置,而未羅致是類專長審查官,故須藉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專業技術意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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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