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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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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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為了應對業務特殊需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且這些顧問都是無給職的。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從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中聘請顧問,以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意見。這些顧問的聘任是根據業務特殊需要進行的,並且他們不會得到薪酬。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能聘請法律學者或專家作為顧問,以協助處理專利或商標相關的案件,提供法律見解和專業建議。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為顧問。 二、專利範疇廣及各領域,對於稀少性及特殊性案件,或因涉尖端高科技,或為免件數不多造成人力閒置,而未羅致是類專長審查官,故須藉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專業技術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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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015 制定)
一、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為顧問。 二、專利範疇廣及各領域,對於稀少性及特殊性案件,或因涉尖端高科技,或為免件數不多造成人力閒置,而未羅致是類專長審查官,故須藉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專業技術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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