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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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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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8條,該條規定該局設有人事室,並置一位主任,該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此外,該條規定該局的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可以由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充。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8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人事室之編制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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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015 制定)
人事室之編制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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