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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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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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6條,該局設置一位簡任第十三職等的局長和兩位簡任第十二職等的副局長,分別綜理和協助綜理局務。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職務列等與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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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015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職務列等與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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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