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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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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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掌理以下事項: 1.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2. 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3. 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4. 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5.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6. 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7. 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8. 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是負責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機構,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和營業秘密等。它負責制定和執行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和制度,審查專利和商標申請,管理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並提供相關資訊和諮詢服務。該局還促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執法,並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和交流。 例如,在商標申請註冊事項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責審查商標申請,異議、評定和撤銷商標。根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會員國應給予其他會員國國民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之待遇。這意味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對外國申請商標與對本國申請商標一樣給予待遇。 總結來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是台灣負責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機構,其職責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和營業秘密的管理和執法,並提供相關資訊和諮詢服務。它根據國際協議,給予外國公司相同待遇,保護他們的權益。
立法沿革 2 版
(0871015 制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管理事項。 四、著作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及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本局之掌理事項。
(0910620 修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極需蒐集國內外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加以研究,以為制定政策參考,爰修正第一款,增訂「研究」事項。 二、第二、三款酌為文字修正。 三、著作權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並將原已辦理之製版權登記業務予以明定,爰配合修正;又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智慧財產局承接新聞局辦理「錄影節目帶及代工鐳射唱片出口核驗著作權」業務,爰修正第四款,納入該項業務。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再審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本局之掌理事項。
一、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極需蒐集國內外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加以研究,以為制定政策參考,爰修正第一款,增訂「研究」事項。 二、第二、三款酌為文字修正。 三、著作權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並將原已辦理之製版權登記業務予以明定,爰配合修正;又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智慧財產局承接新聞局辦理「錄影節目帶及代工鐳射唱片出口核驗著作權」業務,爰修正第四款,納入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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