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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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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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3條的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七個組別和一個法務室,分別負責前條所列舉的事項,並且可以進一步分科辦理相關事務。 範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3條之範例可以是提到該條例第一條所列事項,如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研究與分析等等。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辨事。
立法理由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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