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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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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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規定,該局設有秘書室,負責研究、考試、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等事務,以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範圍的事項,並可以分科辦事。 舉例來說,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的公告,秘書室可能要負責處理文件編製、會議紀錄、行政支出、行政事務等工作。另外,秘書室還可能負責與外界的公共關係工作,例如與媒體的聯繫或宣傳活動的策劃。此外,秘書室也可能為公眾提供服務,例如解答相關法律問題或提供申請文件的領取等。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秘書室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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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015 制定)
秘書室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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