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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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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規定,該局設有秘書室,負責研究、考試、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等事務,以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範圍的事項,並可以分科辦事。 舉例來說,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的公告,秘書室可能要負責處理文件編製、會議紀錄、行政支出、行政事務等工作。另外,秘書室還可能負責與外界的公共關係工作,例如與媒體的聯繫或宣傳活動的策劃。此外,秘書室也可能為公眾提供服務,例如解答相關法律問題或提供申請文件的領取等。

立法沿革 1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秘書室之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1015 制定)

秘書室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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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