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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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2.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3.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4.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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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本署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重要地區和河川流域設立各區水資源局和各河川局。這些局可以進行水利事業的調查、試驗、研究和規劃工作,其組織則根據法律來規定。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第13條的範例,但這個條款的意圖是為了確保經濟部水利署能夠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水利事業和相關活動。這些局的設立可以根據不同地區和流域的特點和需求來進行調整,以確保水利資源的有效利用和保護。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本署附屬機關設立法源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本署附屬機關設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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