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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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為應災害防救及河川勘測業務需要,得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
- 2.前項水利防災中心置主任一人,勘測隊置隊長一人,均由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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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12條的規定,該署可以為應對災害防救和河川勘測業務的需要,設立水利防災中心和河川勘測隊。水利防災中心應該設有一位主任,河川勘測隊應該設有一位隊長,這兩個職位都由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的工作人員則可以根據條例中所定的員額內派充。 這段規定提到了水利防災中心和河川勘測隊的設立,並且明確指出了水利防災中心的主任和河川勘測隊的隊長都是由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可以根據員額內派充的方式進行配置。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災害防救和河川勘測業務的需要,確保相關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本署為應災害防救及河川勘測業務需要,得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 前項水利防災中心置主任一人,勘測隊置隊長一人,均由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本署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本署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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