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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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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災害防救及河川勘測業務需要,得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
前項水利防災中心置主任一人,勘測隊置隊長一人,均由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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