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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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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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署應有一位署長和兩至三位副署長,其中署長的職務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的職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參考資料: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6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立法理由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至三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至三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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