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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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