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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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置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總工程司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十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正工程司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秘書十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二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二十三人,秘書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七十四人,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六十三人,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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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條例內容包括以下幾個層次的職務安排: - 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和組長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副總工程司和副組長的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專門委員、科長、正工程司、秘書、視察、分析師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的職務可以列簡任第十職等; - 副工程司、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的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助理工程司、科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設計師的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辦事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的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的施行前條文,原先根據雇員管理規則僱用的現職雇員,若缺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可以繼續佔用書記職缺,直至離職為止。這一條文的目的是確保過渡的平穩性。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本署置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總工程司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十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正工程司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秘書十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二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二十三人,秘書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七十四人,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六十三人,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署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為顧及本條例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之權益,爰明定第二項。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一、本署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為顧及本條例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之權益,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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