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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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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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8條的规定,该机构设有人事室,置人事室主任一人,该职位的职务等级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负责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除人事室主任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员额范围内派遣充实。 根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第3項及任用法第3條第8款之規定,任何機關應酌有情況,設置及升降職務與設立及縮減員額之決定,須經過充分的因素考量與正當的程序程序。該法第3條第8款亦規定,應依業務需要改變職稱、結構與職責等,由主管機關報經有關行政院及人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因此,根据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14條及前述法律規定,經濟部水利署有权设立人事室,并根据需要派遣工作人员充实该机构。具体而言,人事室设有主任一职,职务等级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它所需的工作人员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员额进行派遣。 参考资料: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2. 公務人員任用法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本署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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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04 制定)
本署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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