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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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10條,有關官等和職等人員的職務所適用的職系,應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中央行政機關應按照該法的規定,制定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和組織自治條例。因此,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根據這些规定制定了組織通則,該通則列有官等、職等人員所適用的職系,並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進行選用。根據台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用人機關在選用公務人員時,應根據職系設定組織章程、規定相關工作等,所以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根據該法的規定,按照組織通則列有官等、職等人員所適用之職系,進行選用。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各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 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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