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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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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2. 2.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11條的規定,各區水資源局可依實際需要,在所轄區域內設置水庫(堰壩)管理中心,負責水庫的運轉、防洪、環保和觀光等業務。該管理中心應該設置一位主任,由正工程司兼任;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該局調派。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有可能是經濟部水利署的相關文件或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立法理由各局依所轄區域得依實際需要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依所轄區域得依實際需要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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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11 條規定:「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