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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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 2.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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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11條的規定,各區水資源局可依實際需要,在所轄區域內設置水庫(堰壩)管理中心,負責水庫的運轉、防洪、環保和觀光等業務。該管理中心應該設置一位主任,由正工程司兼任;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該局調派。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有可能是經濟部水利署的相關文件或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立法理由各局依所轄區域得依實際需要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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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04 制定)
各局依所轄區域得依實際需要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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