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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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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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組織通則第12條規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的辦事細則是由各局自行草擬,然後提交給經濟部核定。具體辦事細則內容需要參考各區水資源局的法規,比如台北水資源局的辦事細則、新竹水資源局的辦事細則等等。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立各區水資源局的作業規範,以提供組織內各項業務的運行指導和管理方針。透過組織通則和辦事細則的制定和實行,可以保證各區水資源局在執行任務時具有一致的原則和標準,確保組織的運作效率和一致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各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 核定名詞
(0910104 制定)
各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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