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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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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2條的規定,該條款列明了各區水資源局的職掌事項,包括: 1. 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這表示各區水資源局負責進行水資源的調查、規劃、計畫等工作,並執行和監督相關事項。 2. 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這表示各區水資源局負責協調和調配水資源,處理相關的仲裁事項,負責水權登記和管理,還負責管理和運用基金,並檢查、維護水利設施。 3. 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這表示各區水資源局負責水庫的安全、經營管理,以及保育和治理集水區相關事項。 4. 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這表示各區水資源局負責水文觀測和資訊系統的研究開發和運用。 5. 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這表示各區水資源局負責水資源工程的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以及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6. 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這表示各區水資源局負責其他與水利行政相關的事項。 這些職掌事項明確劃定各區水資源局的工作範疇和職責,以確保各區水資源的順利管理和運作。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經濟部水利署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明列各局掌理之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明列各局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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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2 條規定:「經濟部水利署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