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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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七課至九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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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3條規定,各局設有七課至九課,分別負責掌理前條所列事項。根據參考法條中的資料,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已明確規定水利行政組的職掌,其中包括水利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解釋之審訂及發布等相關事項。因此,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的七課至九課應該是負責處理這些事項的單位。但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資料來支持這個觀點。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設七課至九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各局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七課至九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七課至九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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