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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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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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這項規定指出,各區水資源局設有人事室,並置一名主任,該職務的職級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人事室的職責是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派充至本通則所規定的人數範圍內。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各局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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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04 制定)
各局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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