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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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課員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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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6 條規定了各局不同職位的人數和職等,以及這些職位的任用資格。其中主任工程司職位的任用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職位的人數是二至四人;課長職位人數為七至九人;正工程司職位人數為十八至三十三人,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六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十一人的職等可以是簡任第十職等;專員職位人數為二至十人;副工程司職位人數為十八至三十三人,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工程員職位人數為二十九至五十三人,職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位人數為十一至二十二人,職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辦事員職位人數為三至五人,職等為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書記職位人數為一至五人,職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委任第三職等。 根據該條規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6 條主要是關於各職位的組織和任用事項,其中職等和人數有具體的規定。比如,主任工程司職等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而秘書職位有二至四人,課長職位有七至九人,依此類推。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通則: https://reurl.cc/0xLrE8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課員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各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為顧及本條例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之權益,爰明定第二項。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一、各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為顧及本條例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之權益,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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