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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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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5條,各區水資源局的組織設置包括局長和副局長。局長為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有兩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協助局務的執行。具體任命和職務內容可能還需要根據該組織通則的細節,以及相關的組織法或規定進一步確定。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立法理由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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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5 條規定:「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