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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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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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5條,各區水資源局的組織設置包括局長和副局長。局長為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有兩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協助局務的執行。具體任命和職務內容可能還需要根據該組織通則的細節,以及相關的組織法或規定進一步確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立法理由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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