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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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構;置副總經理三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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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3 條,該公司設有總經理一人和三位副總經理,他們的職責是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構。 根據這個規程,總經理對公司業務的綜理負有責任,在董事會的決議下執行任務。他還需要指揮和監督公司所有部門的人員和機構。同時,該公司設有三位副總經理,他們在總經理的協助下負責公司業務的執行。 資料來源: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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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