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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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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構;置副總經理三人,襄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3 條,該公司設有總經理一人和三位副總經理,他們的職責是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構。 根據這個規程,總經理對公司業務的綜理負有責任,在董事會的決議下執行任務。他還需要指揮和監督公司所有部門的人員和機構。同時,該公司設有三位副總經理,他們在總經理的協助下負責公司業務的執行。 資料來源: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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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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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3 條規定:「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構;置副總經理三人,襄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