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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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管理處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之名稱,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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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11 條,各區管理處的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之名稱是另行制定的。具體的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的名稱沒有在該組織規程中詳細描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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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