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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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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管理處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之名稱,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11 條,各區管理處的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之名稱是另行制定的。具體的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的名稱沒有在該組織規程中詳細描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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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11 條規定:「各區管理處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之名稱,另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