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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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管理處除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派免外,餘由總經理派免。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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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10 條,各區管理處的經理的任免除了需要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派免外,其餘由總經理派免。然而,如果法令中有其他規定,則要從該規定中遵循。 範例:根據該條款,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的經理的任免事項,除非有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可以由總經理自行決定。例如,如果根據公司章程或相關法規,規定經理的任免需要獲得董事會的同意,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總經理就無法獨自任免經理。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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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