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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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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置場長一人,兼任,承本公司總經理之命,綜理場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各水表修理場設置一名場長,由該公司總經理指派兼任,負責綜理該場的業務。 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1990年3月14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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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3 條規定:「各場置場長一人,兼任,承本公司總經理之命,綜理場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