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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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置場長一人,兼任,承本公司總經理之命,綜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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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各水表修理場設置一名場長,由該公司總經理指派兼任,負責綜理該場的業務。 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1990年3月14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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