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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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11條之規定: 1. 在該條例施行之前,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因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調度而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其相關的任用等級和退撫事項,必須由考試院與行政院共同制定辦法予以規定。 2. 對於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前項人員,可以適用原有相關法規的規定,繼續在原職位工作直到離職或退休為止。 根據該條例的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可以得知在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11條中,對於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員和未具備此資格的人員,有不同的規定。對於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員,其任用和退撫事項由考試院與行政院制定辦法進行規定。而對於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員,則可以繼續適用現有的法規直到離職或退休。如此規定可以保證不同身份的人員在任用和退休方面有相對應的規範和保護。
立法沿革 1 版
(0930109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立法理由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原依經濟部有關規定派用之現職人員,多未辦理銓敘。而該會將改制為正式之行政機關,所需人員須依法任用,對於該會現職人員中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在該會之服務年資於本局成立時,依法應予以合理維護其權益,爰予明定以現職改任換敘,以資保障;至於未具考試資格者,則准予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 同行名詞
- 法令名詞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原依經濟部有關規定派用之現職人員,多未辦理銓敘。而該會將改制為正式之行政機關,所需人員須依法任用,對於該會現職人員中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在該會之服務年資於本局成立時,依法應予以合理維護其權益,爰予明定以現職改任換敘,以資保障;至於未具考試資格者,則准予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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