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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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視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
- 2.本局得設各種委員會,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為委員。
- 3.前二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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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能源局可以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此外,能源局還可以設立各種委員會,並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作為委員。顧問和委員都是無給職的,但可以按照規定提供交通費。例如,根據經濟部能源局官方網站的公告,能源局成立了能源發展專家顧問團,並邀請了多位學者和專家擔任顧問,提供在能源發展政策制定和評估等方面的建議和指導。
立法沿革 1 版
(0930109 制定)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 本局得設各種委員會,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為委員。 前二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立法理由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明定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隨時提供本局意見,並備諮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109 制定)
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明定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隨時提供本局意見,並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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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