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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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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2. 2.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3. 3.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三項。 第一項指出,原子能委員會的顧問有權就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相關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進行諮詢。 第二項則提到當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顧問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以便進一步討論相關事項。 第三項指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有權列席前述的顧問會議。 根據目前給出的資料,無法找到與這項法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官方文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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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