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07
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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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畢業,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十年以上者。
本會顧問人數以四人為限,任期一年,期滿檢討認為有續聘必要者,得經主任委員同意後續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