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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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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7條,本會顧問在任期內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主任委員同意,應予解聘: 一、利用在職時所持有或瞭解的消息,以圖自身或他人不正當利益。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利用其在原子能委員會的職務位置,向外洩露有關核能發電廠的安全漏洞消息,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股票交易取得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進行非法的利益交易活動。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與某公司合謀,秘密進行賄賂和利益交換,以獲取不當獲利。 三、從事違反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行為,經查證屬實。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涉嫌參與貪污、洗錢等違法活動,經過調查證實其行為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公開發表有關本會的不實言論,對於本會的聲譽造成損害。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https://www.aec.gov.tw/Upload/df4c7dfd-6e07-406f-8b78-358fca7db0ce.pdf)

  • 持有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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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