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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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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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7條,本會顧問在任期內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主任委員同意,應予解聘: 一、利用在職時所持有或瞭解的消息,以圖自身或他人不正當利益。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利用其在原子能委員會的職務位置,向外洩露有關核能發電廠的安全漏洞消息,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股票交易取得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進行非法的利益交易活動。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與某公司合謀,秘密進行賄賂和利益交換,以獲取不當獲利。 三、從事違反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行為,經查證屬實。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涉嫌參與貪污、洗錢等違法活動,經過調查證實其行為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例子:顧問在任期內公開發表有關本會的不實言論,對於本會的聲譽造成損害。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https://www.aec.gov.tw/Upload/df4c7dfd-6e07-406f-8b78-358fca7db0ce.pdf)
- 持有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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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