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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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2.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機構業務;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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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0 條,服務中心的組織設置如下: 1. 服務中心應設置一位主任,負責綜理本機構的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 服務中心可以設置一位副主任,協助機構的業務。特等編制的服務中心可以設置兩位副主任。 這意味著服務中心在組織上應該由一位主任負責指揮監督,並可以擁有一到兩位副主任襄助工作。這種設置可以確保服務中心能夠有效地執行其業務,並有足夠的管理層次來協調和支持各項工作。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經濟部公告),最近修訂日期: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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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