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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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理處及環保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襄理機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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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9條,該機構的區管理處及環保中心應該設置執行長,負責綜理機構的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在必要時,該機構還可以設置副執行長,輔助處理機構業務。舉例來說,某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有區管理處和環保中心,其中區管理處設置一位執行長和一位副執行長,執行長負責綜理該機構的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執行長則襄理機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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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