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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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理處按產業園區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以管轄並督導各該區域內服務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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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4 條規定,區管理處按產業園區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以管轄並督導各該區域內服務中心業務。根據這條規定,經濟部在設置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時,會根據產業園區的地理位置,在每個區域內設立管理處。這些區域將負責監督和管理區域內的服務中心業務。例如,在台灣的科學工業園區中,根據地理位置的不同,可能會設立北區、中區和南區等區域性的管理處,負責監督該區域內的各個服務中心的運作。這樣的分區設置有助於強化對產業園區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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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