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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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管理處、環境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環保中心)、服務中心、聯合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聯合污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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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