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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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 (二)服務輔導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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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2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任務包括:(一) 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的管理維護。(二) 服務輔導相關事宜。 這意味著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產業園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和設施,並提供相關的輔導服務。管理機構需確保這些公共設施的運作和維護,以確保園區內的企業和居民能夠正常使用和受益於這些設施。同時,他們也需要提供輔導服務以支持園區內的企業和相關利益方的發展和成功。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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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