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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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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 (二)服務輔導之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2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任務包括:(一) 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的管理維護。(二) 服務輔導相關事宜。 這意味著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產業園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和設施,並提供相關的輔導服務。管理機構需確保這些公共設施的運作和維護,以確保園區內的企業和居民能夠正常使用和受益於這些設施。同時,他們也需要提供輔導服務以支持園區內的企業和相關利益方的發展和成功。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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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2 條規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