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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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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條,此規程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0條第2項制定的。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0條第2項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設置規程需由相關機關根據該條例制定并核准。這意味著經濟部根據產業創新條例制定了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以規定相關事項,例如該管理機構的組織架構、職責範圍及運作方式等。由於未提供具體規定內容,無法進一步針對第1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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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 條規定:「本規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