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創新條例50

快速跳轉
  1. 1.產業園區應依下列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主管機關成立,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成立或經營管理。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公民營事業於辦理土地租售時,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 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時,成立管理機構。 四、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或該產業園區全部租售予另一單一興辦產業人單獨使用時,得免成立管理機構。
  2. 2.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理、薪給基準、退職儲金提存、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3. 3.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委託成立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0條,產業園區應根據以下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並維護產業園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公共建築物。 1.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的產業園區,由各主管機關成立,並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民營企業進行管理。 2. 公民營事業開發的產業園區,該事業在處理土地租售時,需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的管理機構。 3. 兩個或更多興辦產業的人聯合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時,他們必須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後成立管理機構。 4. 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的產業園區,或將整個產業園區租售給另一個單一興辦產業人獨自使用時,可以免除成立管理機構的義務。 此外,根據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第一項的規定成立的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理、薪酬基準、退休金存款、撫恤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制定。另外,根據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委託成立管理機構的經營、管理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相關參考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15921) - 地方自治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39791) - 都市計畫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06273) - 區域計畫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08831) - 環境影響評估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06537) - 水土保持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20823)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產業園區應依下列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主管機關成立,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成立或經營管理。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公民營事業於辦理土地租售時,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   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時,成立管理機構。   四、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或該產業園區全部租售予另一單一興辦產業人單獨使用時,得免成立管理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理、薪給基準、退職儲金提存、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委託成立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應成立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產業園區內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事宜。該管理機構之成立或經營管理,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辦理。   二、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公民營事業開發產業園區時,應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作為其所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相關權利之登記主體。   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園區狀況類似公民營事業設置之產業園區,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時,成立管理機構,其組織性質則不予限制。   四、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或該產業園區全部租售予另一單一興辦產業人單獨使用時,得免成立管理機構。   五、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開發該產業園區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六、另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於第三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所成立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而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辦法時,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廣納各方建議。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提存名詞
(0990416 制定)

一、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應成立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產業園區內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事宜。該管理機構之成立或經營管理,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辦理。   二、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公民營事業開發產業園區時,應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作為其所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相關權利之登記主體。   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園區狀況類似公民營事業設置之產業園區,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時,成立管理機構,其組織性質則不予限制。   四、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或該產業園區全部租售予另一單一興辦產業人單獨使用時,得免成立管理機構。   五、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開發該產業園區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六、另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於第三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所成立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而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辦法時,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廣納各方建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50 條規定:「產業園區應依下列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