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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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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服務中心辦理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2. 2.各服務中心依下列標準設置: 一、產業園區土地面積未達一百公頃,且無污水處理廠者,設三等編制之服務中心,或由鄰近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兼管之。 二、產業園區土地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未達三百公頃或土地面積未達一百公頃有污水處理廠者,設二等編制之服務中心。 三、產業園區土地面積在三百公頃以上或廠商家數達五百家以上者,設一等編制之服務中心。 四、產業園區具有特殊性質,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者,設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
  3. 3.前項產業園區屬於開發中者,其土地面積以已租售面積及已完成公共設施面積合併計算之。
  4. 4.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產業園區土地面積,含兼管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6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以下數個項目和款項進行討論: 1. 服務中心辦理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服務中心有責任負責處理產業園區的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和設施的管理維護以及提供相關的服務輔導。 2. 各服務中心依下列標準設置: - 一、產業園區土地面積未達一百公頃,且無污水處理廠者,設三等編制之服務中心,或由鄰近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兼管之。 - 二、產業園區土地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未達三百公頃或土地面積未達一百公頃有污水處理廠者,設二等編制之服務中心。 - 三、產業園區土地面積在三百公頃以上或廠商家數達五百家以上者,設一等編制之服務中心。 - 四、產業園區具有特殊性質,經經濟部核定者,設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各服務中心的設置根據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是否擁有污水處理廠和廠商家數來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具體地,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未達100公頃且無污水處理廠的,設置三等編制的服務中心,或由鄰近的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兼管。如果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但未達300公頃,或者土地面積未達100公頃但有污水處理廠的,則設置二等編制的服務中心。而如果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在300公頃以上,或者有500家以上的廠商,則設置一等編制的服務中心。如果產業園區具有特殊性質,經經濟部核准,則設置特等編制的服務中心。 3. 前項產業園區屬於開發中者,其土地面積以已租售面積及已完成公共設施面積合併計算之。 根據該條第3款的規定,在產業園區正在開發中的情況下,該園區的土地面積應以已租售面積和已完成的公共設施面積合併計算。 4.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產業園區土地面積,含兼管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 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第2款中提到的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包括兼管的產業園區的土地面積。 根據以上的詮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6條規定了服務中心的設置標準,並對土地面積的計算和兼管產業園區進行了具體規定。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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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6 條規定:「服務中心辦理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各服務中心依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