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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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污水廠係為操作營運一處以上產業園區之獨立或聯合污水處理排放系統及辦理相關業務,視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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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7條規定了聯合污水廠的設置和業務範圍。根據該條規定,聯合污水廠是指運營一個或多個產業園區獨立或聯合的污水處理和排放系統,以及相關業務。根據台灣經濟部的資料,設置聯合污水廠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污水處理的效能和質量,以確保園區內的廢水排放符合相關環保標準。透過聯合污水廠的運作,可以實現多個園區共享資源和技術,提高污水處理效率,同時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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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