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處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 (處) 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規定,該局各處室在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單,並經該組室(處)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這條規定確保了該局在領用物品時的程序和流程。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處室需要領取一批檢驗器材,領用人應填寫領物單,並在上面註明領取的物品和數量。然後,該處室主管會對領物單進行審核,簽章表示同意領取。最後,領用人將已核章的領物單送至秘書室,秘書室核發相應的物品。 這個例子中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其中的第 48 條規定了領用物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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