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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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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處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 (處) 主管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規定,該局各處室在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單,並經該組室(處)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這條規定確保了該局在領用物品時的程序和流程。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處室需要領取一批檢驗器材,領用人應填寫領物單,並在上面註明領取的物品和數量。然後,該處室主管會對領物單進行審核,簽章表示同意領取。最後,領用人將已核章的領物單送至秘書室,秘書室核發相應的物品。 這個例子中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其中的第 48 條規定了領用物品的程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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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規定:「本局各處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 (處) 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