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 (處) 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秘書室購置之,如為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9條,各組室(處)如有辦公需要所未預備的物品,應填寫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秘書室進行購置。如果這些物品是大宗或價值較高的,則應與會計室一同進行比價。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辦公所需物品的購置程序合理透明,防止浪費或不當使用公款。例如,當組室需要購買一批價值較高的辦公設備時,就需要填寫請購單,並經過秘書室的審核批准,同時與會計室進行比價,確保選擇合適的供應商並確保價格合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