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舒物之壽命。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0條規定,各單位或個人在借用或領用之財物(包括財產和非消耗品)在使用期間應該定期進行保養,以確保物品的壽命和品質。這意味著借用人或領用人應該負責保養所借用或領用的財物,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使用壽命。參考範例:例如,如果某個單位借用了一個機器,根據這條規定,該單位應該定期對機器進行保養,例如清潔、潤滑和檢查是否有損壞或故障的現象,以確保機器的正常運作和延長使用壽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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