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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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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5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所經(保)管的財物(包括書面記載和庫存現品)進行清點並列冊交代,或者按照借貸單交還給財物經管部門,同時索回原借條以明確責任。如發生財物短缺或手續不完整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之外,還需要追究保管方的責任並進行賠償。如果情節嚴重,則需要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有關的範例: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如果一名員工在離職時未能將其負責的財物進行正確的交接手續,且發現有財物短缺或手續不完整,則該員工可能會被追究責任並需要賠償相應的損失。例如,如果一名倉儲部門的負責人在離職時未能將所有的倉庫存貨進行清點並列冊交代,且發現有部分貨物遺失或者紀錄不全,該負責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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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55 條規定:「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