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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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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或使用,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三○%時均按三○%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4條,當財物在經管或使用過程中遺失或損壞時,除非是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屬實的情況下,應按照責令賠償相同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相同的財物可以賠償,則應按照毀損財物的市價作為標準,根據各財物的壽命及已使用的時間計算折舊,如果折舊低於30%,則將按照30%的折舊率計算。 相關範例: 根據「海事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當船舶在運營過程中發生損壞時,貨主將根據船舶損失的市場價值請求賠償。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船舶的折舊率低於30%,則賠償金額將根據30%的折舊率計算。如果船舶的折舊率高於30%,則賠償金額將根據實際折舊率計算。根據這個例子,即使船舶的市場價值高於其實際折舊率,賠償金額仍將根據其折舊率計算。

  • 不可抗力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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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54 條規定:「財物經管或使用,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