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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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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3條規定,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時,應填寫「財產減損單」,並由財產經管部門根據規定程序進行報廢處理。根據該條規定,借(領)財物損壞達到報廢年限且無修理價值的情況下,使用單位需要填寫相關的財產減損單,並交由財產經管部門進行報廢程序。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31440&ctNode=2506&m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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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53 條規定:「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