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3條規定,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時,應填寫「財產減損單」,並由財產經管部門根據規定程序進行報廢處理。根據該條規定,借(領)財物損壞達到報廢年限且無修理價值的情況下,使用單位需要填寫相關的財產減損單,並交由財產經管部門進行報廢程序。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31440&ctNode=2506&m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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