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2條規定,若各單位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因故障損壞,需要整理的話,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給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這表示在財物損壞時,使用單位需要填寫請修單,並交由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進行相應的修理工作。 參考資料:《行政院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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